中国工程爆破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发布时间:
2008-11-13 12:51
来源:
中国工程爆破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工程爆破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
第四条 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记入电子档案;
(五)协会官网上公示;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协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自律惩戒程序
(一)协会发现有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或核实。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由协会依据本办法做出具体的自律惩戒决定;
2. 对违规行为轻微,不足以自律惩戒的,由协会通过关注函、谈话提醒或其它适当的方式,提醒其改正;
3. 对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4. 对超出自律惩戒权限的,应按相关规定上报;
5. 对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自律惩戒。
(二)协会对违规单位做出自律惩戒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者自律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者自接到自律惩戒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做出惩戒决定。由协会理事会做出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做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国工程爆破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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