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理事长周家汉(2004年10月22日)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经过调查研究,参照有关协会的规定,结合本协会的情况,起草制定了本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我受理事长办公会的委托,对有关修改会费收取标准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协会过去的会费标准和收取情况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的会费标准,是1994年7月申请登记成立时,经民政部审定并发给了《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并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该标准是1992年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
协会成立10年来,基本上是按这个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的。每年收取的会费总额在第一届理事会期间共收取84.53万元,平均每年为21万元;第二届收取125.96万元,平均每年为31万元;第三届的近二年平均已增长到40万元。收取的会费只能满足协会日常办公经费、出版刊物、资料及信息服务的需要。随着协会的发展和业务活动的增加,仅靠会费的收入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我们每届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科学技术奖与功勋奖的奖励资金等都是依靠我们的会员单位,特别是骨干企业的大力支持捐赠解决的。因此,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的政策是非常必要与正确的,随着行业协会工作的发展,本协会迫切需要调整制定新的会费标准。
二、加强对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的主要要求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管理提出的要求是:
①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②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③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④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⑤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⑥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到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将认真贯彻民政部与财政部关于调整社团会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制定合理的会费标准,并切实加强会费收取与使用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三、会费标准和收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会费的通知精神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工作的成本和会员单位自有资金的不同情况,提出的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单位会费
企业团体会员〖WB〗大型骨干企业会员不少于5万元/年
大型企业会员10000~20000元
中型企业会员5000~10000元
小型企业会员2000~5000元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1000元
(二)凡是出任协会本届理事的团体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提高50%;常务理事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提高100%。
(三)个人会员会费,每届理事会收取一次。
一般会员100元;高级会员300元。
关于企业级别的划分,协会秘书处将根据我们爆破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确定。
四、关于会费的使用与监督
协会对会费的收支要加强管理,建立与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会费的使用,必须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支出,重大业务活动项目的经费支出,应经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
协会每年要向常务理事会、每二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财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在收取会费与使用会费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各会员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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