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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设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对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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