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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稿)》说明
      ( 2006 年 10 月 23 日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会费标准修订与会费收取情况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 号),经过调查研究,参照有关协会的规定,结合本协会的情况,起草制定了《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经过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后,于 2004 年 10 月 22 日 在河南郑州召开的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并经过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决议。会后于 2004 年 11 月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从 2005 年 1 月开始按新标准收取会费,得到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大型骨干和大型企业会员单位的支持。应该说,目前收取的会费还只能保证协会的日常开支,对于一些较大的重要业务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制修行业标准、科技成果奖励等还要依靠各大型骨干企业与会员单位采取捐赠和赞助办法来解决。因此希望各会员单位要按规定数额及时缴纳会费,协会就能更多地开展业务活动,更好地为我们爆破企业服务,促进爆破行业的发展。

    二、修订后的会费标准

    这次提交给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费标准,是中国爆协召开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批准报民政部和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标准。从 2005 年开始已按新标准实施。 2006 年 7 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 [2006]123 号)指出,自《通知》实施以来,各类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成修改会费标准,遵守会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总的来看,缓解了长期困扰社会团体的经费短缺问题,满足了不同社会团体需求,促进了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

    现在将本协会这个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稿)再发给大家,请审议通过。

    三、会费的使用与监管

    关于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在规定中已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 2006 年 10 月 23 日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 号),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会员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向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的款额。

    第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并考虑会员单位自有资金的状况合理确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四条 本会团体单位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团体单位会费

    企业团体会员 大型骨干企业会员 不少于 5 万元 / 年

    大型企业会员 10000~20000 元 / 年

    中型企业会员 5000~10000 元 / 年

    小型企业会员 2000~5000 元 / 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 1000 元 / 年

    二、凡是出任协会理事的团体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提高 50% ;常务理事以上的团体单位会员提高 100% 。

    三、个人会员会费:每届理事会收取一次。

    一般会员 100 元

    高级会员 300 元

    第六条 本会财务部和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邮局汇款形式交纳,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开据由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会费收据。

第三章 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九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会财务部已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及劳务报酬支出;

    二、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信息服务。

    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各种专业会议的经费;

    四、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奖励经费;

    五、开展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六、组织学术交流与考察、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等经费;

    七、其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费用等。

第五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随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10 月 22 日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资委、民政部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 1994 年 10 月 12 日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部审定的《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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