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章程 ( 2006 年 10 月 23 日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 ,缩写为 CSEB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国爆破工作者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由中国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省市自治区工程爆破协会及专业性社会团体、工程爆破界知名专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主管干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全国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我国工程爆破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 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全国工程爆破行业管理。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战略、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规章制度、市场动态、国外工程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总结交流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经验,贯彻有关《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行业自律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接受企业与社会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社会功能。 (五)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与技术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举办或参加展览,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名牌产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六)努力办好《工程爆破》会刊、《中国工程爆破协会通讯》和有关行业的出版物,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加强信息的传递和经验交流。 (七)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工程定额和服务质量标准等,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积极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本行业队伍素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单位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省、市、自治区工程爆破协会及专业性社会团体,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联系地址有变化时应主动告诉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特邀常务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一年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或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与特邀常务理事的提名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爆破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考虑各主要部门和省市地方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并已批准按新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10 月 23 日 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